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4年5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董事会秘书第六章总经理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对外担保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四节对外担保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或分立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股审[1992]65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广东省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第三条公司于2000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5,000,000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65,000,000股,于2000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全称:NANHAIDEVELOPMENT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建行大厦,邮政编码:528200。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8,514,168元。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1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经营宗旨:稳健经营,持续发展;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为股东创造良好效益。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供水工程的设计、安装及技术咨询;污水及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设计、管理、经营、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销售:供水、污水及废物处理设备及相关物资;路桥及信息网络设施的投资;房地产经营。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的全部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08,514,168股;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00,712,944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南海市发展集团公司业务部、南海市贸易实业总公司、南海市工贸联合公司、南海市有色金属矿产公司、南海市物资开发公司发行80,572,944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80%。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8,514,168股,全部由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2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