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